《行政复议法》第20条:六十日从哪天算?知道行为之日

内容简介

期限算错,实体理由再充分也进不了门。这一条的重点不在六十日这个数字,而在起算点怎么认定,以及未告知救济权利时的补救规则。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
  • 施行日:2024年1月1日

二、核心规则

  • 起算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不是文书作出日,也不是落款日。
  • 期间为六十日,法律规定超过六十日的从其规定。
  • 行政机关作出行为时未告知复议权利、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起算点后移至知道这些内容之日。
  • 但后移有上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不是重新起算。
  • 另设绝对上限:因不动产提出的申请,自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申请超过五年,不予受理。

三、配套案例

房屋在复议期间被拆除,当事人往往同时面对两个行为:一个已进入复议,一个是新的拆除行为,两个起算点要分别计算。

可对照站内案例:复议期间遭突袭强拆。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文书送达回证、签收日期、张贴照片与张贴日期、首次知情的证人或者通话记录。
  • 要算的期限:知情日加六十日;未告知救济权利时的一年上限;障碍消除之日。
  • 要写的文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在正文首段专门写明起算依据。

五、边界

超过期限并非全无出路,但需要先解决受理问题。把起算点讲清楚,比反复陈述实体委屈更有效。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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