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常见情形
Urban Housing Demolition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围绕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与旧城改建项目的异议程序。
- 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公共利益、规划与立项依据)
- 征收补偿方案异议、听证申请与意见反馈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与评估报告审查
- 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与就近安置
- 棚户区改造、旧城改建项目的节点核查与协议审阅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围绕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和补偿决定四份文件展开。哪一份的程序有瑕疵,对应的救济路径就打开一条。
国有土地征收的程序是法定串联的:征收决定 → 补偿方案 → 评估 → 补偿决定 → 搬迁。卡在哪一环,就决定还能做什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围绕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与旧城改建项目的异议程序。
同一类案件,争议往往落在同样的几处。先把这四处理清楚,再决定走哪条程序。
征收决定
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列入年度计划,是整套程序能否成立的前提。
补偿方案
公示不少于三十日,意见反馈与听证申请必须在这个窗口内提出,过期就是放弃。
评估环节
评估机构可以协商选定,报告未送达或未告知复核权,都是可主张的瑕疵。
补偿决定
送达时间决定复议六十日、诉讼六个月的起算点,两个期限互不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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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则上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涉及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须自愿合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补偿因此有了谈的空间。

对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原则上可以先复议也可以直接起诉,选择权在当事人;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才必须先复议。选错顺序可能被以不符合条件驳回。

以暴力、威胁或违规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阻断通行等方式迫使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取证要盯住中断时间与通知来源。

征收部门应当建立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同步监督并公布结果。分户信息是判断补偿是否公平最直接的抓手,也是申请信息公开的依据。

被征收人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搬迁的,政府不能自行拆除,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须附补偿金额、专户存储账号与调换房源材料,缺项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实施房屋征收必须先补偿、后搬迁,补偿到位是被征收人搬迁义务的前提。断水断电、阻断通行等逼迫方式被明文禁止,建设单位也不得参与搬迁,违反者要担赔偿与处分责任。

补偿协议要写明补偿方式、金额与支付期限、调换房屋地点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与过渡方式。只写总额不写交付时间,事后很难追。

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但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行为后果由征收部门承担。拆迁公司只是受托方,补偿决定仍须由政府作出,责任无法外推。

征收决定盖谁的章,决定了后面复议、诉讼告谁。第4条把决定与实施分开: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部门只负责组织实施,街道办和项目指挥部都不是征收主体。

有建筑物的按房屋补,纯场地按土地、地上附着物加经营损失算,立体车库按设备评估。场地硬化算不算附着物、经营权有没有独立价值,决定补偿高低,先确认地是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