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条例》第5条:拆迁公司来谈,责任谁担?征收部门

内容简介

谈判桌上坐着的人,未必是有权决定的人。第5条解决的是「谁干活、谁担责」,委托不等于把责任一起转出去。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 施行日: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

  •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 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是对受托方性质的限制。
  • 征收部门对受托方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为负责监督。
  • 上述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征收部门承担,签了委托书也不免责。
  • 委托范围之外的行为不属于征收行为,责任另行判断。

因此,签约主体仍应是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可以代收材料、代为协商、陪同查勘,但不能自行作出补偿决定,更不能自行组织拆除。

三、配套案例

受托方越位签字、越位发通知,是协议被质疑的常见原因。协议上只有公司章、没有征收部门章,履行时容易互相推。

可对照:未签协议房屋被强拆、补偿金额与协议不符。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委托文件或授权范围、工作人员证件、谈判录音、书面通知的落款单位。
  • 要算的期限:以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算救济期限,不以口头通知为准。
  • 要写的文书:《要求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的申请书》,向征收部门而非实施单位提出。

五、边界

受托方超出委托范围实施的行为,是否仍由征收部门承担,要看授权外观与相对人是否善意,需个案判断。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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