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 施行日: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
-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 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是对受托方性质的限制。
- 征收部门对受托方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为负责监督。
- 上述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征收部门承担,签了委托书也不免责。
- 委托范围之外的行为不属于征收行为,责任另行判断。
因此,签约主体仍应是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可以代收材料、代为协商、陪同查勘,但不能自行作出补偿决定,更不能自行组织拆除。
三、配套案例
受托方越位签字、越位发通知,是协议被质疑的常见原因。协议上只有公司章、没有征收部门章,履行时容易互相推。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委托文件或授权范围、工作人员证件、谈判录音、书面通知的落款单位。
- 要算的期限:以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算救济期限,不以口头通知为准。
- 要写的文书:《要求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的申请书》,向征收部门而非实施单位提出。
五、边界
受托方超出委托范围实施的行为,是否仍由征收部门承担,要看授权外观与相对人是否善意,需个案判断。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