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条例》第31条:能靠断水断电逼迁吗?不能

内容简介

停水停电不写在纸上,却比任何通知都管用。第31条把这类手段明确列为违法,并配置了赔偿与追责后果。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 施行日: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

  • 禁止的行为方式是暴力、威胁,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
  • 目的是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动机写在条文里,不能用「管线检修」掩盖。
  •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与第27条相互衔接:先补偿后搬迁是正面规则,本条是反面禁止。

举证的关键在于「谁停的」。供水供电单位通常有工单记录,谁发出的指令、依据什么文件,往往一查就清楚。

三、配套案例

典型情形:谈不拢后突然停水停电,恢复时间与签约时间高度吻合;或者用围挡封路,只留一条通道。

可对照:房屋遭街道强拆、复议期间遭突袭强拆。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停水停电起止时间记录、缴费凭证、报修工单编号、通知与口头告知录音、现场视频。
  • 要算的期限:中断持续的期间,对应过渡费、经营损失的计算区间。
  • 要写的文书:《恢复供水供电申请书》与《行政赔偿申请书》,分别向供应单位和征收部门提出。

五、边界

因施工事故、欠费或正常检修导致的停供,不属于本条调整范围,需另循合同或侵权路径处理。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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