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条例》第25条:补偿协议该写什么?逐项对照

内容简介

协议不是收条。第25条把应当写进去的事项列了一遍,漏项等于自己放弃抓手,履行阶段只能靠对方自觉。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 施行日: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

  • 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协商一致。
  • 产权调换的,须写明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过渡的,写明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过渡方式与期限。
  • 还须写明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
  • 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 空白协议、只写总额的协议,风险最高:单价、面积、交付时间都无从主张。

签字前把三件事核对清楚:调换房屋是否具体到楼栋房号,支付是否有明确日期,逾期是否有责任条款。

三、配套案例

常见情形是协议写「另行通知交房」,此后房源变更、面积缩水、交付一拖再拖,主张时缺少书面依据。

可对照:补偿金额与协议不符、安置房分配被反悔。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协议原件、补偿方案、分户评估报告、已付款凭证、交房通知。
  • 要算的期限:支付期限、交付期限、过渡期限三个日期必须写死,并约定逾期责任。
  • 要写的文书:《履行补偿协议催告函》,列明未履行事项与要求履行的期限。

五、边界

协议与方案不一致的,一般以协议为准;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签字也不产生效力。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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