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条例》第28条:不搬就能直接拆?必须申请法院

内容简介

「不签就拆」在法律上没有捷径。第28条把最后一步交给了法院,并且对申请材料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 施行日: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

  • 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不搬迁。
  • 申请主体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是拆迁公司,也不是施工方。
  • 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政府没有自行强制拆除的权力。
  • 申请书须附具补偿金额、专户存储账号,以及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面积等材料。
  • 材料不齐的,法院可以要求补正,也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这条同时是一条保护性条款:只要还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内,申请执行的条件就不成立。

三、配套案例

常见违法点:期限未满就拆除、补偿未专户存储、以「协助搬迁」名义由施工队实施。

可对照:房屋被强拆确认违法、未补偿即强拆。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补偿决定送达回证、专户存储凭证、房源落实材料、拆除现场视频。
  • 要算的期限:补偿决定送达后复议与诉讼期限的届满日,这是申请的起算门槛。
  • 要写的文书:《强制执行申请异议书》,向受理法院提出,重点写材料缺项与补偿未到位。

五、边界

已进入复议或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申请执行一般不予受理;但复议、诉讼被驳回后期限重新计算,需另行判断。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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