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条例》第27条:没拿到补偿就得搬?法律说不

内容简介

顺序问题常被说成态度问题。第27条明确规定:先补偿,后搬迁。补偿没到位,搬迁义务根本还没产生。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 施行日: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

  • 法定的顺序是先补偿、后搬迁,不能倒置,也不能以承诺代替兑现。
  • 补偿到位后,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搬迁。
  • 建设单位不得参与搬迁活动,这是一条主体上的禁止。
  •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对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补偿到位」不宜理解为签了字、开了票。款项是否实际可支取、安置房是否落实,才是判断标准。

三、配套案例

典型情形:协议未签、补偿未付,房屋被以各种名义拆除;或者先断电断水数周,再谈条件。

可对照:未补偿即强拆、房屋遭镇政府强拆。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补偿款到账记录、安置房交付凭证、停水停电起止时间、现场视频与报修工单。
  • 要算的期限:协议或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届满日,在此之前不产生迟延搬迁的问题。
  • 要写的文书:《要求履行先补偿后搬迁的函》,并同步申请恢复供水供电。

五、边界

补偿款已专户存储或提存,是否等同于「补偿到位」,要看被征收人能否实际领取,实践中存在不同认定。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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