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施行日: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2017年两次修正,现行文本为2017年修正,2017年7月1日施行
二、核心规则
- 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是原则,不是可以随意突破的。
- 例外三类: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 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达成协议的,法院制作调解书,生效后与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可谈的是数额、方式、支付节奏、安置房源;不可谈的是征收决定本身合法与否。把两者混在一起谈,往往谈不成。
三、配套案例
调解失败多因一方只给总额、不列明细,另一方无法判断是否公平。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调解笔录、分户评估报告、同类房源材料、家庭住房与经营情况证明。
- 要算的期限:一审审限内提出,二审阶段仍可申请。
- 要写的文书:《调解申请书》与《调解方案》,方案要逐项对应补偿项目。
五、边界
调解书生效后不得再就同一事项起诉;签字前要确认履行期限与违约责任是否写明。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