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60条:拆迁案能调解吗?补偿可以

内容简介

「行政诉讼不调解」是常识,但常识有例外。第60条把补偿、赔偿和自由裁量三类案件放了出来,谈判因此有了正式入口。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施行日: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2017年两次修正,现行文本为2017年修正,2017年7月1日施行

二、核心规则

  • 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是原则,不是可以随意突破的。
  • 例外三类: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 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达成协议的,法院制作调解书,生效后与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可谈的是数额、方式、支付节奏、安置房源;不可谈的是征收决定本身合法与否。把两者混在一起谈,往往谈不成。

三、配套案例

调解失败多因一方只给总额、不列明细,另一方无法判断是否公平。

可对照:补偿金额与协议不符、安置房分配被反悔。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调解笔录、分户评估报告、同类房源材料、家庭住房与经营情况证明。
  • 要算的期限:一审审限内提出,二审阶段仍可申请。
  • 要写的文书:《调解申请书》与《调解方案》,方案要逐项对应补偿项目。

五、边界

调解书生效后不得再就同一事项起诉;签字前要确认履行期限与违约责任是否写明。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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