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条例》第4条:谁有权征收房屋?市县政府

内容简介

征收决定书上盖谁的章,决定了后面复议、诉讼告谁。第4条把「决定」与「实施」分开,很多纠纷就出在这条被跳过的地方。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 施行日: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

  • 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责任落在政府本身。
  • 房屋征收部门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职责是组织实施,不能替代政府作决定。
  • 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属于协助地位,不是决定主体。
  • 条文写的是「市、县级」,区、镇、街道一级不在其列。
  • 决定主体与实施主体分离: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只能以政府名义作出。

实务中的错位很常见:以指挥部、项目办、街道办名义发布征收公告、送达补偿决定。主体不适格,后续文书效力都会被质疑。

三、配套案例

主体问题往往与程序问题同时出现:公告没写救济途径、方案未公示、决定未依法送达。

可对照:征收决定程序违法、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未撤销。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征收决定书与公告原件、送达回证、文书落款与印章、张贴现场照片。
  • 要算的期限:自知道征收决定之日起的复议与诉讼期限,逐份文书分别计算。
  • 要写的文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征收决定、作出机关及批准文件。

五、边界

开发区、新区管理机构是否具备主体资格,要看有无法定授权,不能一概而论;县级政府派出机构同样要看授权来源。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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