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 施行日: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
- 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责任落在政府本身。
- 房屋征收部门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职责是组织实施,不能替代政府作决定。
- 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属于协助地位,不是决定主体。
- 条文写的是「市、县级」,区、镇、街道一级不在其列。
- 决定主体与实施主体分离: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只能以政府名义作出。
实务中的错位很常见:以指挥部、项目办、街道办名义发布征收公告、送达补偿决定。主体不适格,后续文书效力都会被质疑。
三、配套案例
主体问题往往与程序问题同时出现:公告没写救济途径、方案未公示、决定未依法送达。
可对照:征收决定程序违法、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未撤销。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征收决定书与公告原件、送达回证、文书落款与印章、张贴现场照片。
- 要算的期限:自知道征收决定之日起的复议与诉讼期限,逐份文书分别计算。
- 要写的文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征收决定、作出机关及批准文件。
五、边界
开发区、新区管理机构是否具备主体资格,要看有无法定授权,不能一概而论;县级政府派出机构同样要看授权来源。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