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44条:先复议还是先起诉?可以选

内容简介

复议和诉讼不是二选一的必答题,而是一道可以先看牌再出的选择题。第44条把选择权交给当事人,但留了一个前置的口子。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施行日: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2017年两次修正,现行文本为2017年修正,2017年7月1日施行

二、核心规则

  • 属于受案范围的,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的,必须先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
  • 复议前置限于法律、法规明确列举的情形,例如对自然资源权属确认决定不服。
  • 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一般不停止执行,但可以申请停止。
  • 已申请复议并被受理,在法定期限内又起诉的,法院一般不予立案。

选择要看目标:只想纠正程序瑕疵、尽快拿到答复,复议更快;要一并解决赔偿、需要调取证据,诉讼更完整。

三、配套案例

常见失误:先寄了复议申请,又同时起诉,两边都卡住;或者该先复议的直接起诉,被裁定驳回。

可对照:城管越权回函复议撤销、复议期间遭突袭强拆。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文书送达日与签收凭证、复议受理通知、复议决定书。
  • 要算的期限:复议与诉讼两条线分别起算,不能相互折抵。
  • 要写的文书:《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行政起诉状》,二者择一先递。

五、边界

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逾期不决的,可以就原行为起诉,此时被告的确定另有规则。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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