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常见情形
Urban Housing Demolition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围绕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与旧城改建项目的异议程序。
- 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公共利益、规划与立项依据)
- 征收补偿方案异议、听证申请与意见反馈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与评估报告审查
- 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与就近安置
- 棚户区改造、旧城改建项目的节点核查与协议审阅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围绕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和补偿决定四份文件展开。哪一份的程序有瑕疵,对应的救济路径就打开一条。
国有土地征收的程序是法定串联的:征收决定 → 补偿方案 → 评估 → 补偿决定 → 搬迁。卡在哪一环,就决定还能做什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围绕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与旧城改建项目的异议程序。
同一类案件,争议往往落在同样的几处。先把这四处理清楚,再决定走哪条程序。
征收决定
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列入年度计划,是整套程序能否成立的前提。
补偿方案
公示不少于三十日,意见反馈与听证申请必须在这个窗口内提出,过期就是放弃。
评估环节
评估机构可以协商选定,报告未送达或未告知复核权,都是可主张的瑕疵。
补偿决定
送达时间决定复议六十日、诉讼六个月的起算点,两个期限互不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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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证算。房屋所有权的效力来自登记簿,权属证书只是权利人持有的凭证。登记簿上有记载,说明登记机构已确认这项权利,证书遗失或未领取不影响权利存续。

是保底价,不是封顶价。方案公布的指导价对应的是不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底线,实际补偿可以高于它,不能以方案就这么定为由压低,逐户评估才是测算依据。

不合法。补偿争议的裁决不能由征收方自己作出,作出决定的主体与争议一方重合,缺乏中立性。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一般不能。已有权属登记、登记时规划手续齐全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事后不能以没有规划许可为由推翻登记。要推翻,先解决登记,再谈认定,两条路不能互相替代。

两条路分开走:赔偿找施工方,查处找主管部门。查处被驳回,告的是主管部门不履职,不是施工方。赔钱不免除查处,查处也不当然带来赔偿。先看驳回理由写的是哪一句。

能。交房期限看协议约定的日期,不看工地有没有动工,到期没交就是逾期。过渡费按期发,只说明临时安置履行了,不能抵消逾期交房的责任。协议里那一行交房日期,才是关键。

不能用。房屋价值评估的时点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业日期在这之前的报告,价格基准就错了。这是书面上能直接看出来的硬伤,不必等鉴定。三个日期对不上,就该书面提异议了。

不成立。依协议领取补偿款是履行合同,与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相差很远。关键看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和威胁手段,而不是谈判时说话硬不硬。协议和付款凭证,比任何辩解都管用。

对准实际实施的行为,或者先申请履职要求其出示依据。没有征收决定,就没有可以撤销的决定,只能打在断水断电、清表、拆除这些具体动作上。没有文书时,履职申请是最稳的入口。

不能对抗征收方。这个条款在买卖双方之间有效,但征收方认定的被征收人仍是登记的权利人。买方拿到的是向卖方追偿的依据,不是直接要钱的凭证。过户与否,决定你是债主还是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