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登记发证的房子,还能被回头认定成违建吗?

内容简介:一般不能。已有权属登记、且登记时规划手续齐全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事后不能再以没有规划许可为由推翻登记,把它认定成违建。

违建认定的对象是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许可建设的建筑物。登记机构发证前已审查过规划、用地来源,登记本身就对合法性作出确认,行政机关不能在同一事实上作出相反认定。

要分清登记错了和房子违法。前者走更正登记、撤销登记的行政程序;后者走违建查处程序。两条路不能互相代替,更不能靠一张认定书绕过去。

判断点落在登记簿和建房审批档案上。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面积、用途,加上当年的规划许可或者建房审批表,就能把合法这一点固定住。

登记簿比一张认定书更有分量。

吴佳妮律师提醒你:

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调取登记簿和登记档案,重点看首次登记的收件材料和规划、用地凭证。

认定书上必须写清认定依据、建筑面积、位置和救济途径。常见坑是只盯着“违建”两个字争辩,没有先把登记档案取到手,举证时手里只有一张房产证复印件。

收到认定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复议六十日、诉讼六个月;对登记行为本身有异议的,另按登记程序主张,别混在一个案子里。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违建强拆诉讼胜诉,房屋得以保住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是否合法,取决于认定,而认定要有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已登记房屋不属于未取得许可的情形。

边界

若登记时提交的规划手续本身是伪造的,或者房屋在登记后又被扩建、改变结构,超出登记范围的部分仍可能被单独认定。若登记簿已被撤销,合法性的基础随之消失。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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