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不合法。补偿争议的裁决不能由征收方自己作出,作出补偿决定的机关与争议一方重合,缺乏中立性;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复议也可以直接起诉。
补偿决定是征收方单方作出的,本身不是裁决。真正的争议裁决要有独立于征收实施主体的机关,且要经过听取意见、说明理由。
要分清补偿决定和补偿裁决。前者是征收程序的推进步骤,有法定内容和救济途径;后者是针对争议的居中处理,主体、程序都不同,两者不能混用。
判断点落在决定书的落款和说理上。落款是谁、有没有载明评估结果和异议处理过程、有没有告知救济期限,这三项决定它能不能被撤销。
先看落款,再看说理。
何宁宁律师提醒你:
把补偿决定书、评估报告、协商记录按时间排序,核对决定里引用的评估价格与评估报告是否一致。
对评估结果先走复核、再申请专家鉴定,两步都有期限。常见坑是直接起诉补偿决定,却没走完评估异议程序,法院可能认为价格争点未经前置处理。
对补偿决定不服,复议六十日、诉讼六个月;选择复议的,注意复议机关的确定,避免交给作出决定的同一机关。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予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救济路径是明示的。
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价格基准是硬的,不能由一方自定。
边界
若补偿决定由市县政府依法作出,只是具体测算由征收部门完成,这不属于自己裁决自己,程序并无不当。若被征收人已经签收补偿决定并领取补偿款,再主张决定违法会受已履行行为的影响。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