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协议领了补偿款,却被说成敲诈勒索,这能成立吗?

内容简介:不成立。依协议领取补偿款是履行合同,与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相差很远。

敲诈勒索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强行索取财物。签了补偿协议、按约定领款,是行使合同权利;即便谈判中态度强硬、要求提高补偿,也属于协商范畴。

要分清两件事:谈补偿时说的话难听,和用威胁手段索财,是两回事。前者是情绪,后者要有具体的要挟内容和被迫交付的结果。把维权谈判一律往刑事上靠,本身站不住。

判断点落在三样材料上:补偿协议原件、款项支付凭证、谈判过程的记录。这三样能说明钱是按约定来的,不是被逼出来的。

把这三样收好。

郝新锋律师提醒你:

一,协议、收款凭证、评估报告、往来函件,全部备份,纸质和电子各一份。

二,被约谈或者被报案时,如实说明款项来源,主动提交协议和凭证;不要签内容看不懂的笔录,看清楚了再签。

三,进入刑事程序后,尽早委托律师阅卷、会见。这类争议的实质往往是补偿纠纷,把民事依据讲清楚比争辩态度更有用。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补偿金额与协议不符,确认不履职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构罪的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依约领款不具备这一核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协议是主张权利的依据,不是犯罪工具。

边界

以举报、曝光相要挟,索要协议之外的额外款项,且数额明显异常的,性质判断会不同。虚构事实、伪造材料骗取补偿款的,属于另一种情形。协议本身被认定无效或者系伪造的,领取行为也失去依据。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接着看这些

同类的问题、同类的案子、对应的条文,都能直接翻到。

把你的情况说清楚

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提交案情与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