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对准实际实施的行为,或者先申请履职要求出示依据。没有征收决定,就没有可以撤销的「决定」。
诉讼要有对象。征收决定、补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都是可以单独起诉的行政行为;这些都没有,能诉的是断水断电、封路、清表、拆除这些实际动作,或者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
要分清两件事:项目有没有启动,和你的房子被怎样对待。前者靠文件证明,后者靠现场记录。拿不到文件时,把力气放在后者,才有可诉的对象。
判断点落在你手上有没有一份带落款的文书。有文书,按文书起诉;没有文书,就写履职申请,要求书面答复,两个月不答复即可起诉。
先递一份履职申请。
陈萍律师提醒你:
一,书面申请:要求公开征收决定、补偿方案,并要求对拆除行为说明依据。用邮寄方式,留好凭证和签收记录。
二,现场取证:拍施工机械、围挡上的项目名称和施工单位牌子,同时报警索要受案回执。
三,起诉期限六个月,从知道行为之日起算;履职之诉从申请后两个月届满起算,两个时间别混。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同样在受案范围内。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条给了没有文书时的入口。
边界
拆除由施工单位以民事方式实施、行政机关否认参与的,可能要先解决被告主体问题。房屋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可诉对象是那份决定,不是拆除动作本身。申请公开被答复「不存在」的,要另案争这份答复。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