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常见情形
Urban Housing Demolition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围绕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与旧城改建项目的异议程序。
- 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公共利益、规划与立项依据)
- 征收补偿方案异议、听证申请与意见反馈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与评估报告审查
- 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与就近安置
- 棚户区改造、旧城改建项目的节点核查与协议审阅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围绕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和补偿决定四份文件展开。哪一份的程序有瑕疵,对应的救济路径就打开一条。
国有土地征收的程序是法定串联的:征收决定 → 补偿方案 → 评估 → 补偿决定 → 搬迁。卡在哪一环,就决定还能做什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围绕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与旧城改建项目的异议程序。
同一类案件,争议往往落在同样的几处。先把这四处理清楚,再决定走哪条程序。
征收决定
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列入年度计划,是整套程序能否成立的前提。
补偿方案
公示不少于三十日,意见反馈与听证申请必须在这个窗口内提出,过期就是放弃。
评估环节
评估机构可以协商选定,报告未送达或未告知复核权,都是可主张的瑕疵。
补偿决定
送达时间决定复议六十日、诉讼六个月的起算点,两个期限互不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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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不是征收主体,也没有强制搬迁的权力,这类通知多数只是催办文书。签收不等于同意,它本身不产生强制执行力,真正能动房子的只有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

被人围着、断水断电逼着签字,事后想翻案,先报警还是先起诉?两条要并行走:报警是为了固定胁迫事实,撤销之诉在一年内提出,报警不会让这个期限停下来。

方案公示的是每平多少,协议上却少了一截,签字时说扣了这扣了那。补偿方案是底线,协议低于方案又说不清依据的,可以要求补足;明示让步并已履行完毕的,难翻。

隔壁刚卖掉的价钱比自己评估价高出一截,能不能直接按那个价补?不能直接套某一套成交价,但可以用三套以上可比案例走复核和鉴定,把评估结论顶回去。

签约期早过了,补偿决定迟迟不下,房子悬在那儿,既不能翻建也拿不到钱。这属于怠于履职:先书面申请履职,两个月不答复就可以起诉,不必一直在原地干等着。

公告只给个大概范围,没附四至,边界到底在哪?以征收决定和公告确定的征收范围为准,规划红线只是规划管理界线,两者不一致时不能拿红线替你划范围。

分两种。收到补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这类可诉行为,要在期限内起诉,目的是拦住拆除;房子已经拆了,就转为确认违法之诉,为赔偿铺路,再等只会失去争点。

很难算数。行政文书要有作出机关、文号、印章和救济告知,缺了印章就连作出主体都无法确定,不能作为要求搬迁或者强制拆除的依据,主体不明效力就无从谈起。

不算。棚改补偿要保证居住条件有改善、面积不减少,改造后实际居住面积缩水还要自掏差价,与这一要求不符。关键是把原房面积、安置房套内面积、公摊、差价四项算清。

不能。先补偿、后搬迁是硬性顺序,口头答应不构成补偿已经落实。没有书面协议、也没有补偿决定,直接拆房就是违法,顺序一乱,后面的谈判全被动,房子没了再谈价就很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