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费照发但安置房迟迟不动工,能认定逾期交房吗?

内容简介:能。交房期限看协议约定的日期,不看工地有没有动工,到期没交就是逾期。

过渡费是临时安置的补偿,按协议或者方案的标准支付,与交房义务是两件事。按期发钱,只说明临时安置这一项履行了,不能抵消逾期交房的责任。

要分清两件事:暂时没房住,和永久交不了房。前者靠过渡费填补,后者要主张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过渡费一直发,不少人以为对方在履约,结果协议约定的交房日期早就过了。

判断点落在协议里那一行日期上。写了具体交房日期,从次日起算逾期;只写「另行通知」「待项目建成」的,要结合方案和惯例确定合理期限。

先找那一行日期。

刘源源律师提醒你:

一,翻出协议,确认交房日期、过渡费标准、逾期责任三项;缺哪项补哪项,补不了就书面确认。

二,每期过渡费的到账记录都留着,它同时证明你还处在过渡期、房子没交。

三,逾期后书面催告交房并写明期限;催告无果再起诉,请求继续履行并主张逾期期间损失,别只要求补过渡费。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开发商逾期不交安置房,判按约交付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应当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临时安置费对应的是「交付前」这段时间。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逾期交房,正落在这条。

边界

逾期因不可抗力、规划调整或者被征收人自身原因(如拒不选房、不配合结算)造成的,责任划分会不同。协议没写交房日期、只约定过渡费按年支付的,逾期认定要结合方案和催告记录。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存在交房义务。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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