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强拆常见情形
Illegal Structure Demolition违法建设认定、限期拆除决定与强制拆除行为,重点审查主体职权、程序与「以拆违代征收」。
- 认定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职权、认定依据是否充分
- 限期拆除决定的作出程序、送达与催告
- 强制拆除的实施主体、实施时间与现场程序
- 历史遗留建筑的成因区分与处理口径
- 「以拆违代征收」情形的合法性审查
- 确认违法与行政赔偿的衔接
违法建设的认定、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行为是三个独立可诉的环节。多数案件的突破口不在「是不是违建」,而在认定主体、认定时点和程序是否走得完整。
拆违类案件里,「违建」这个结论本身也要求证据充分,认定权也不是谁都能行使。
违法建设认定、限期拆除决定与强制拆除行为,重点审查主体职权、程序与「以拆违代征收」。
同一类案件,争议往往落在同样的几处。先把这四处理清楚,再决定走哪条程序。
认定主体
乡镇政府与规划主管部门才有认定权,其他单位下结论属于超越职权。
认定时点
必须先认定、再决定、后拆除,拆完再补认定属于程序倒置。
程序环节
立案、调查、告知陈述申辩、限期拆除决定、催告、强制执行,一环不能少。
以拆违代征收
目的是推进征收而不是查处违建,这类案件可主张确认违法并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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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要对损害的存在与大小提供证据;因被告原因导致无法举证的,举证责任转由被告承担。强拆前固定屋内物品清单,直接决定赔偿数额。

直接起诉的,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复议维持的,原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改变的只告复议机关。告错主体会被裁定驳回,先看文书落款与复议结果。

法院对强制执行申请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发现缺乏事实根据、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或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可听取意见后裁定不予执行。这是强拆前最后一道筛子。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必须先书面催告,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不履行才能提出申请;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少了这一步,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必须先告知标准,且加处总额有法定上限,不能随时间无限累积。对加处部分不服可以单独主张,起算日与计算基数,往往是被多算的关键。

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可与当事人达成分阶段履行的执行协议;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还可减免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不履行协议即恢复强制执行。

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本身有错误,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退还财物;无法恢复的依法赔偿。房屋已拆的,赔偿应按重新购置同类房屋的成本计算。

行政决定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只有法律授予强制执行权的机关才能自行执行,没有执行权的必须申请法院。判断强拆是否越权,第一步是查该机关有没有执行权。

符合面积标准的按农业附属设施补,超标部分不补,建筑材料可以折价。是否直接服务农业生产、认定程序是否合法,是这类房屋能不能保住的关键,期限内要动作。

合法批准的部分按标准补,加建部分可能被认定违建不予补偿;但认定要走调查、告知、申辩程序,程序违法的认定书可以撤销。历史形成且属唯一住房的,仍有争取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