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26条:强拆该告谁?先看文书落款

内容简介

告谁,是行政诉讼第一道门槛。第26条按行为作出与复议结果,把被告分成几种情形,选错就直接被挡在门外。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施行日: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2017年两次修正,现行文本为2017年修正,2017年7月1日施行

二、核心规则

  • 直接起诉的,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 复议维持的,原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改变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起诉原行为的告原机关,起诉复议不作为的告复议机关。
  • 两个以上机关共同作出同一行为的,为共同被告。
  • 受委托组织作出的行为,委托的机关是被告;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的,由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为被告。

强拆现场常出现多个部门:谁下的决定、谁带的队、谁盖的章,起诉前都要核实,必要时先申请信息公开确认。

三、配套案例

典型困境:现场人员穿不同制服,无人出示文书,事后各部门相互否认参与。

可对照:城管越权回函复议撤销、复议期间遭突袭强拆。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文书落款与印章、复议决定书、委托文件、现场指挥人员与车辆标识。
  • 要算的期限:起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之日起算,列错被告的期间不当然顺延。
  • 要写的文书:《变更(追加)被告申请书》,并附主体资格的初步证据。

五、边界

复议机关维持但复议程序本身违法,仍应列为共同被告;仅起诉复议机关,可能被认为遗漏被告。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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