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施行日: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的,才能提出申请。
- 管辖:一般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申请。
- 催告须为书面并有送达凭证,口头通知不产生本条效果。
- 与第35条的催告不同:这一份针对的是「即将申请法院」,不是「即将自行执行」。
实务中常见跳跃:决定书送达后直接申请执行,中间没有催告书。此时法院通常要求补正,补正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三、配套案例
另一类错位是催告内容不全:只写「请尽快履行」,没有写履行方式、期限和后续后果,难以认定为有效催告。
可对照:未补偿即强拆、未签协议就强拆二审确认违法。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催告书原件与送达回证、邮寄签收记录、申请材料清单、法院受理或补正通知。
- 要算的期限: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这是申请的硬门槛。
- 要写的文书:《强制执行申请异议书》,重点写未催告、催告期未满。
五、边界
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需要立即执行的,法律另有安排,不能据本条主张程序必须走完。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