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施行日: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
- 法院对申请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 三类情形可以不裁定执行:缺乏事实根据、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其他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 审查期限为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 审查期间,法院可以依申请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 裁定不予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得再自行执行。
因此收到法院的询问或听证通知,不是走形式。那是唯一能在房屋被拆之前,把补偿未到位、主体不适格讲清楚的窗口。
三、配套案例
常见情形:补偿决定未送达、评估报告未转交、补偿款未专户存储,申请材料却已递交法院。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补偿决定与送达凭证、评估报告、补偿到位凭证、权属与面积材料。
- 要算的期限:法院受理后三十日审查期,异议应在此期间提出。
- 要写的文书:《不予执行申请书》,按三类法定情形逐条对应。
五、边界
书面审查不等于不开庭,是否听取意见由法院决定;仅提交材料而未说明争点,效果有限。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