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施行日: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
- 在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 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把一次性压力摊到若干时间段。
- 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协议应当履行;不履行即恢复强制执行,不再另行催告。
- 可减免的是加处部分,本金不在减免范围,这一点常被误解。
执行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签订后任一方反悔都可能引发诉讼。谈判中的口头让步不算数,必须落到书面并写明各期时间。
三、配套案例
常见争议:口头答应分期,随后被全额执行;或者协议只写「尽快履行」,没有具体日期,等于没约定。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协议文本、每期履行的转账或交付凭证、已采取补救措施的证明。
- 要算的期限:各期履行日,任何一期逾期都可能触发恢复执行。
- 要写的文书:《分期履行申请书》,附履行能力说明与补救方案。
五、边界
涉及公共安全、需要立即排除危险的情形,一般不适用分期安排,机关可以拒绝签订协议。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