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42条:能分期履行吗?可签执行协议

内容简介

一味对抗往往两败俱伤。第42条在执行阶段留了一个口子:可以谈一个分阶段的履行方案,前提是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施行日: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

  • 在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 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把一次性压力摊到若干时间段。
  • 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协议应当履行;不履行即恢复强制执行,不再另行催告。
  • 可减免的是加处部分,本金不在减免范围,这一点常被误解。

执行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签订后任一方反悔都可能引发诉讼。谈判中的口头让步不算数,必须落到书面并写明各期时间。

三、配套案例

常见争议:口头答应分期,随后被全额执行;或者协议只写「尽快履行」,没有具体日期,等于没约定。

可对照:安置房分配被反悔、补偿金额与协议不符。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协议文本、每期履行的转账或交付凭证、已采取补救措施的证明。
  • 要算的期限:各期履行日,任何一期逾期都可能触发恢复执行。
  • 要写的文书:《分期履行申请书》,附履行能力说明与补救方案。

五、边界

涉及公共安全、需要立即排除危险的情形,一般不适用分期安排,机关可以拒绝签订协议。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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