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38条:赔多少谁来证?原告举证为原则

内容简介

行政诉讼中合法性由被告举证,但「赔多少」这件事,第38条把担子放在了原告一侧,只留了两个例外。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施行日: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2017年两次修正,现行文本为2017年修正,2017年7月1日施行

二、核心规则

  • 起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应提供已提出申请的证据。
  • 两种例外:被告应依职权主动履行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
  • 行政赔偿、补偿案件,原告应当对损害提供证据。
  •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 举证不足的后果,通常落在具体损失项目上,而不是整个诉求被驳回。

强拆现场被控制、财物被清运,属于典型的「被告原因致无法举证」。但主张这一点的前提,是自己先拿出基础材料:清单、照片、购买凭证。

三、配套案例

赔偿决定只算房屋主体,不算装修、附属设施与屋内物品,是常见争议。

可对照:强拆后拿不到赔偿、强拆被判违法后赔偿决定。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屋内物品清单与照片视频、装修合同与票据、租赁合同、经营凭证、报警记录。
  • 要算的期限: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逾期提交可能不被采纳。
  • 要写的文书:《证据清单》与《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拆除现场执法记录。

五、边界

仅有口头陈述、没有任何凭证的损失项,通常难以支持;双方均无证据时,法院可结合生活经验酌定。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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