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34条:谁能自己动手拆?先看有无执行权

内容简介

拆房子这件事,不是谁发了通知谁就能动手。第34条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总开关:有无执行权,决定了走哪条路。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施行日: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

  • 前提是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且当事人在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
  • 自行执行的主体,限于法律授予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 没有执行权的机关,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能自行组织拆除。
  • 执行权来源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内部文件都不能创设。
  • 即便有执行权,仍须走催告、陈述申辩、作出执行决定、送达等程序。

所以面对一份拆除通知,先问三句:作出机关是谁、它有没有法定执行权、有没有走过催告程序。三个问题任何一个答不上来,行为都站不稳。

三、配套案例

常见情形:街道办、城管、指挥部直接组织人员机械进场,既无执行决定,也无催告文书。

可对照:认定违建后强拆二审确认违法、强拆确认违法。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行政决定书、催告书、执行公告、现场实施主体与车辆标识、拆除前后影像。
  • 要算的期限:决定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这是判断是否「逾期不履行」的基准。
  • 要写的文书:《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申请书》,一并请求赔偿。

五、边界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必须有明确法律依据,并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不能作为常态做法。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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