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施行日: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
- 前提是机关已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未告知的部分不能主张。
- 加处总额设有上限,不能随时间长无限累积,这是本条最重要的限制。
- 加处属于执行罚,不是一个新的处罚决定,救济时的审查对象不同。
- 罚款本身被撤销的,加处部分随之失去基础。
核对时看三处:起算日是否为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计算基数是否把已加处部分又计了一遍、有没有书面告知标准的文书。
三、配套案例
以拆违推动搬迁的案件中,罚款与加处常被当作施压工具,实际催缴金额远超决定书载明数额。
可对照:违建限期拆除决定复议撤销、以拆违促拆迁。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处罚决定书、催告书、加处计算表、送达回证、缴款通知。
- 要算的期限:起算日为履行期限届满次日,止于实际缴纳或决定被撤销之日。
- 要写的文书:《加处罚款异议书》,要求机关出具计算依据与告知凭证。
五、边界
加处与滞纳金能否并用、上限如何计算,各领域单行规定不同,需结合具体义务类型判断。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