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常见情形
Urban Housing Demolition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围绕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与旧城改建项目的异议程序。
- 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公共利益、规划与立项依据)
- 征收补偿方案异议、听证申请与意见反馈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与评估报告审查
- 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与就近安置
- 棚户区改造、旧城改建项目的节点核查与协议审阅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围绕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和补偿决定四份文件展开。哪一份的程序有瑕疵,对应的救济路径就打开一条。
国有土地征收的程序是法定串联的:征收决定 → 补偿方案 → 评估 → 补偿决定 → 搬迁。卡在哪一环,就决定还能做什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围绕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与旧城改建项目的异议程序。
同一类案件,争议往往落在同样的几处。先把这四处理清楚,再决定走哪条程序。
征收决定
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列入年度计划,是整套程序能否成立的前提。
补偿方案
公示不少于三十日,意见反馈与听证申请必须在这个窗口内提出,过期就是放弃。
评估环节
评估机构可以协商选定,报告未送达或未告知复核权,都是可主张的瑕疵。
补偿决定
送达时间决定复议六十日、诉讼六个月的起算点,两个期限互不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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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从2009年起大规模推进,2015年前后货币化安置比例快速上升,2018年起政策转向,强调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但法定底线并未下调,别把政策与底线混为一谈。

2019年5月15日修订后的条例施行,首次把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列为可以不予公开的情形。征地拆迁争议里,这条被援引最多。

2024年1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施行,复议前置范围扩大:当场处罚、侵犯自然资源权属决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四类须先复议。

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施行,起诉期限由三个月延长为六个月,起算点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算点的争夺往往比实体争议更激烈。

先补偿后搬迁第一次写进城市房屋征收的行政法规,是2011年。顺序不是礼貌问题:补偿未到位即要求交房,属程序倒置,据此实施的拆除会被认定违法。

旧条例下,被拆迁人不搬迁,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2011年之后这条路被切断,改为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查权交给法院。

2011年前已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这是第35条给出的过渡安排。但同一句里还埋了一条禁令:政府不得再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2011年1月2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退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同日施行。改名之外,许可证换成征收决定,政府成了征收人,强制搬迁只剩司法一条路。

征收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档案馆。三处至少有一处存着原件或扫描件,逐级找,别只问当初的经办人,人走了档案还在。三个信息要记牢:编号、日期、经办人。

能,门槛更高。公证证明的是签字真实,不证明补偿标准合法,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仍然可以撤销或确认无效,只是举证要更硬。先调公证书,再比价格,一步都省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