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 施行日:前者2001年11月1日施行、2011年1月21日废止;后者2011年1月21日公布并施行
二、核心规则
- 启动凭据变了:旧条例凭房屋拆迁许可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新条例凭房屋征收决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 实施主体变了:旧条例中拆迁人可以是建设单位;新条例中征收人只能是政府。
- 争议出口变了:旧条例由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新条例由政府在补偿方案基础上作出补偿决定。
- 强制路径变了:旧条例允许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新条例只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条。
- 补偿底线写入条文: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 适用范围仅限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归它管。
三、配套案例
跨年份项目最容易出问题:公告用征收口径,操作按老办法,主体前后不一致。
可对照:征收决定程序违法。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启动文件的名称与落款单位、许可证或征收决定原件、公告张贴照片。
- 要算的期限: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算救济期限,不以口头通知或入户测量日起算。
- 要写的文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分别申请征收决定、补偿方案及批准文件。
五、边界
2011年1月21日前已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不因新条例施行而自动转轨。判断一个项目走哪套规则,看启动凭据的取得时间,不看签约时间。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