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第23条:哪些案子必须先复议?四类

内容简介

先复议还是直接起诉,过去多数由当事人自选;2024年之后有四类必须先进复议这道门。走错顺序,法院会裁定不予立案。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3条(2023年9月1日修订)
  • 施行日:2024年1月1日

二、核心规则

  •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复议前置。
  • 侵犯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属于复议前置。
  • 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属于复议前置。
  •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属于复议前置。
  • 前置事项未经复议直接起诉的,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驳回起诉。

修订前,前置范围仅限于自然资源权属确认等少数情形。扩大之后,征地拆迁领域的信息公开类、履职类争议,基本都要先走复议。

三、配套案例

信息公开被拒后直接起诉,是前置规则扩大后最集中的立案障碍。

可对照:城管越权回函复议撤销。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不予公开告知书、履职申请的签收凭证、邮寄单号与查询记录。
  • 要算的期限:复议申请六十日,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对不作为的,自履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 要写的文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写明撤销、责令重新答复或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五、边界

2024年1月1日前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适用当时的受理规则,不因新法施行而改变管辖与前置要求。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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