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3条(2023年9月1日修订)
- 施行日:2024年1月1日
二、核心规则
-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复议前置。
- 侵犯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属于复议前置。
- 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属于复议前置。
-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属于复议前置。
- 前置事项未经复议直接起诉的,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驳回起诉。
修订前,前置范围仅限于自然资源权属确认等少数情形。扩大之后,征地拆迁领域的信息公开类、履职类争议,基本都要先走复议。
三、配套案例
信息公开被拒后直接起诉,是前置规则扩大后最集中的立案障碍。
可对照:城管越权回函复议撤销。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不予公开告知书、履职申请的签收凭证、邮寄单号与查询记录。
- 要算的期限:复议申请六十日,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对不作为的,自履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 要写的文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写明撤销、责令重新答复或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五、边界
2024年1月1日前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适用当时的受理规则,不因新法施行而改变管辖与前置要求。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