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条例》第35条:老项目还能按旧条例拆吗?能,有禁区

内容简介

不少纠纷的起点是一个时间差:项目立项在旧条例年代,谈判拖到新条例施行之后。此时到底按哪套规则走,答案不在新条例正文,而在最后一条过渡条款里。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35条
  • 施行日:2011年1月21日公布并施行

二、核心规则

  • 适用对象是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关键词是「已依法取得」。
  • 这类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不因新条例施行而转为征收程序。
  • 但同一款设了禁令: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 也就是说,过渡只保留旧的补偿与裁决路径,不保留旧的行政强拆权。
  • 未取得许可证、或取得程序本身违法的项目,不落入过渡范围,不能借第35条规避征收程序。

这一条把「新法不溯及既往」与「新法更有利于相对人的部分可以适用」两件事叠在一起,是典型的过渡立法技术。

三、配套案例

老项目争议的常见形态:一边主张按旧条例裁决,一边已经按征收口径出文;或者沿用旧口径,却仍由有关部门组织拆除。

可对照: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未撤销。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拆迁许可证的证号与发证日期、许可证载明的拆迁范围与期限、延期批准文件。
  • 要算的期限: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办理过延期,直接决定项目还能不能按旧规则推进。
  • 要写的文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拆迁许可证及全部延期批准文件;对强制拆除行为另行提起复议或诉讼。

五、边界

许可证过期未延期的项目,还能否主张过渡适用,实践中分歧较大,须结合许可证记载与后续审批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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