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27条
- 施行日:2011年1月21日公布并施行
二、核心规则
-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这是强制性的顺序要求。
- 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补偿未落实,搬迁义务不产生。
-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这一句切断了施工方直接上手的可能。
- 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
- 「补偿到位」应理解为补偿款支付或安置房交付有明确安排,仅有口头承诺不算。
集体土地上的对应规则写在土地管理法里,表述为「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精神一致,适用对象不同。
三、配套案例
断水断电、堵路、以拆门窗施压,是这条禁令最常被违反的形态。
可对照:未补偿即强拆。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停水停电的时间与报修记录、安置房交付凭证、补偿款到账流水、承诺书与录音。
- 要算的期限: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与救济期限分开计算,不能混同。
- 要写的文书:《要求履行补偿义务的申请书》,明确要求先支付补偿或交付安置房。
五、边界
补偿款已提存、安置房已具备交付条件而当事人拒收的,是否构成「已补偿」,须结合提存与通知证据判断。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