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条例》:过程性信息为何不公开?2019年新增

内容简介

申请公开征收方案、会议纪要、审批中的测算表,常收到一句「属于过程性信息」。这个理由在2019年之前并不存在于条例文本里,之后才有了落脚处。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
  • 施行日:2019年5月15日

二、核心规则

  • 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可以不予公开。
  • 过程性信息,包括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可以不予公开。
  • 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 上述三类是「可以」不公开,不是「应当」不公开,行政机关仍有裁量空间。
  • 已经形成最终结论的文件,不属于过程性信息,不能以过程性为由拒绝。

2008年的原条例没有这三类例外条款。修订后,拒绝理由有了文本依据,边界也随之成为争议焦点:一份已盖章的补偿方案,无论经过多少稿,都是结论而非过程。

三、配套案例

把已生效的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决定说成过程性信息,是典型的适用错误。

可对照:征收信息公开超期漏项。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申请书的申请事项表述、答复书援引的具体条款、答复所附的说明理由。
  • 要算的期限:答复期限二十个工作日,延长须书面告知,延长最长二十个工作日。
  • 要写的文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答复并责令重新作出,同时指明该信息已形成最终结论。

五、边界

过程性信息与结论性信息的界线缺乏统一裁判标准,通常以文件是否已对外产生效力为判断核心。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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