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已经做过公证,发现补偿偏低还能撤销吗?

内容简介:能,门槛更高。公证证明的是签字真实,不证明补偿标准合法,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仍可撤销或确认无效。

公证记录的是签署行为和文书形式的真实性,它不审查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方案,也不审查条款是否公平。这两件事经常被混为一谈。

要区分“公证”和“确权”。公证过的协议还是协议,可撤销、可无效的理由照样适用,只是举证责任更重,光靠“我觉得低了”不够。

判断点落在你能不能拿出评估报告、同项目其他户的补偿结果、同地段成交价这类硬证据,去对抗公证记载。

公证挡不住明显不公。

郝新锋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先把公证书调出来,看它公证的是什么,是签字行为、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还是协议内容,三者证明力差别很大。

动作二:收集价格证据,同一项目其他户的补偿结果、同地段类似房地产成交价、评估报告的技术路线,做成可比对照表。

动作三:撤销权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最长不超过五年,别一边谈一边等。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但未撤销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公证不影响这项权利的行使。

边界

如果公证时有录音录像、你也明确表示已看懂条款,撤销难度会明显上升。如果协议已履行多年,即便理由成立,也可能因秩序稳定不被支持。如果公证只是对签字行为做见证,对方不能拿它证明补偿标准合理。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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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你的情况说清楚

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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