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28条
- 施行日:2011年1月21日公布并施行
二、核心规则
- 启动条件须三项同时具备: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不搬迁。
- 执行申请主体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是征收部门,也不是施工单位。
- 受理与审查主体是人民法院,政府不再自行组织拆除。
- 三个条件缺一,申请就缺乏基础;尤其是救济期限未届满即拆除,属于程序越位。
- 补偿决定必须先合法作出并送达,才有后续执行问题;没有补偿决定就没有执行依据。
实务里常见的错位是「先拆后补决定」,即以拆除行为倒逼签约。这在旧条例下尚可辩解,在新条例下没有落脚点。
三、配套案例
未签协议、未作补偿决定即实施拆除,是确认违法判决里出现频率最高的情形。
可对照:未签协议就强拆二审确认违法。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补偿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拆除现场视频、进场人员与机械的影像、拆除前后的房屋状况照片。
- 要算的期限: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的复议与诉讼期限,届满前不得进入执行程序。
- 要写的文书:《停止执行申请书》与《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之诉》,两条线可并行推进。
五、边界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除不适用本条,其强制搬迁走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责令交出土地程序,两者不能混用。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