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条例》第28条:政府强拆为何改成法院执行?主体换了

内容简介

强拆由谁动手,是十年间变化最剧烈的一处。旧条例把强制权留在行政机关内部,新条例把它交给了法院。这一改,直接改变了当事人抗辩的时间点与对象。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28条
  • 施行日:2011年1月21日公布并施行

二、核心规则

  • 启动条件须三项同时具备: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不搬迁。
  • 执行申请主体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是征收部门,也不是施工单位。
  • 受理与审查主体是人民法院,政府不再自行组织拆除。
  • 三个条件缺一,申请就缺乏基础;尤其是救济期限未届满即拆除,属于程序越位。
  • 补偿决定必须先合法作出并送达,才有后续执行问题;没有补偿决定就没有执行依据。

实务里常见的错位是「先拆后补决定」,即以拆除行为倒逼签约。这在旧条例下尚可辩解,在新条例下没有落脚点。

三、配套案例

未签协议、未作补偿决定即实施拆除,是确认违法判决里出现频率最高的情形。

可对照:未签协议就强拆二审确认违法。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补偿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拆除现场视频、进场人员与机械的影像、拆除前后的房屋状况照片。
  • 要算的期限: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的复议与诉讼期限,届满前不得进入执行程序。
  • 要写的文书:《停止执行申请书》与《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之诉》,两条线可并行推进。

五、边界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除不适用本条,其强制搬迁走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责令交出土地程序,两者不能混用。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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