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46条:起诉期限为何从三个月变六个月?

内容简介

错过期限,实体理由再充分也进不了门。起诉期限在2015年前后改过一次,很多按老规矩算的案子,就是在这里被挡在门外。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2014年11月1日修正)
  • 施行日:2015年5月1日

二、核心规则

  • 一般起诉期限为六个月,修正前为三个月。
  • 起算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不是文书作出之日。
  • 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 涉及不动产的,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超过五年的,法院不予受理。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延长三个月,实质是给当事人留出先复议、再诉讼的缓冲。复议六十日与诉讼六个月两条线,可以并行,也可以先后衔接。

三、配套案例

争议多在起算点:公告张贴日、送达日、亲属代收日、实际知情日,往往各不相同。

可对照:违建强拆诉讼胜诉房屋保住。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文书送达回证、签收记录、张贴现场照片、首次看到文书的聊天或通话记录。
  • 要算的期限:六个月按自然日计算,届满日为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
  • 要写的文书:《行政起诉状》,在事实部分单独说明知情的具体时间与依据。

五、边界

2015年5月1日前作出的行政行为,起诉期限适用行为作出时的法律规定,不因新法施行而重新计算。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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