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常见情形
Urban Housing Demolition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围绕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与旧城改建项目的异议程序。
- 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公共利益、规划与立项依据)
- 征收补偿方案异议、听证申请与意见反馈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与评估报告审查
- 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与就近安置
- 棚户区改造、旧城改建项目的节点核查与协议审阅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围绕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和补偿决定四份文件展开。哪一份的程序有瑕疵,对应的救济路径就打开一条。
国有土地征收的程序是法定串联的:征收决定 → 补偿方案 → 评估 → 补偿决定 → 搬迁。卡在哪一环,就决定还能做什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围绕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与旧城改建项目的异议程序。
同一类案件,争议往往落在同样的几处。先把这四处理清楚,再决定走哪条程序。
征收决定
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列入年度计划,是整套程序能否成立的前提。
补偿方案
公示不少于三十日,意见反馈与听证申请必须在这个窗口内提出,过期就是放弃。
评估环节
评估机构可以协商选定,报告未送达或未告知复核权,都是可主张的瑕疵。
补偿决定
送达时间决定复议六十日、诉讼六个月的起算点,两个期限互不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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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答复不是终局。法院看三处:复核有没有重新查勘、有没有逐条回应你的异议、评估时点和机构选定合不合法。只回一句「维持原结果」的答复,很难被采信。

鉴定机构只出技术结论,无权决定拆房。法院看三处:谁委托的、报告送没送到你手上、处置决定是不是主管部门作出的。以危房之名行征收之实,目的也会被追问。

能做的比想象中多:划拨账户、按日罚款、公告不履行情况、拘留直接负责人、移送追究刑责。但前提是判决主文写得能执行,笼统一句「确认违法」没法执行。

管,但管得有限。法院不会重新定价,只审同一项目、同一时点、同类房屋有没有被差别对待,差别有没有正当理由。跨地区的标准差异,法院一般不干预。差价要落到纸面上。

不必然认定成强拆,但会认定成违法逼迁。法律明文禁止以中断供水供电等方式迫使搬迁。法院查的是谁下的指令、有没有书面通知、是不是针对未签约户。这三项一问就清楚。

看四件事:有没有新证据、主要证据够不够、法律适用对不对、有没有漏判诉请。再审不是第三审,不会把事实重查一遍,只会挑原审的硬伤。期限是六个月。

能撬动再审。抗诉由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法院应当再审。它不停止原判决执行,也不替你重新举证。真正起作用的,是原判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确有硬伤。

既审合法性,也审合约性。政府有没有权限签、有没有按约履行,两条线一起走。举证上,被告对自己的职权和程序举证,原告对履行事实举证,民事规范可以参照适用。

分别立案,可以合并审理,判决还是各判各的。法院最在意两件事:每户的事实清不清楚、诉求是不是被代表的人真实同意。一份诉状套三十户,往往被要求拆分。

审,但审得克制。法院会核对项目是否落在法定六类情形里、有没有立项和规划批准、征收范围是否必要,不会替政府判断项目该不该上。名不副实的,法院敢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