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先把两件事分开:鉴定是技术判断,拆房是行政决定。报告写得再严重,也不能自己变成拆除令。
法院通常审:鉴定机构有无资质、有无现场查勘记录、有无通知居住人到场、报告是否送达并告知异议途径;处置决定是否由房屋安全主管部门作出,有没有告知、听取意见、催告。
目的审查越来越常见。房屋刚被划入项目范围就被鉴定成危房,委托方又是征收实施单位,法院会追问:这是安全需要,还是推进签约。
判断点落在一份送达回证上。报告没送到你手上、没告知复核权利,后面的处置决定就失去事实基础。
报告没送到你手上,是常见破口。
邱娟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要鉴定报告全文和委托合同,看委托方是谁、依据哪一版技术标准、鉴定人有没有签字。
动作二:报告只写「建议拆除」的,属于技术建议,不能直接当拆除依据,书面要求主管部门出示处置决定。
动作三:危房处置决定同样可以复议或者起诉,期限六个月,不要因为文件上写了「紧急」就放弃。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法建筑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危房不是违法建筑,套用这一条要先说清性质。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明确,危险房屋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处理决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处理决定加固或者拆除。
边界
若房屋确实出现承重结构开裂、整体倾斜,鉴定程序完整、处置决定已送达,争下去的空间主要落在安置补偿。若房屋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紧急性认定更容易成立,程序主张难度更大。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