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有手段,但要用对。对拒不履行判决的行政机关,法院可以划拨、罚款、公告、拘留、移送追究刑责。
前提是判决主文具体。判责令限期履行,要写明履行什么、多久履行;判赔偿,要有金额。只判确认违法,没有可执行内容。
要分清「行为给付」和「金钱给付」。金钱可以直接划拨;行为类判决,比如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法院只能督促,替代履行空间有限。
判断点落在判决主文的可执行性上。拿到判决先读主文,看有没有明确的义务主体、内容和期限。
先读判决主文。
王雅萍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判决生效后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超期法院不再受理。
动作二: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可以书面申请法院采取公告、罚款等措施,并向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反映。
动作三:行为类义务长期不履行的,可以另行起诉要求确认不作为违法,形成新的压力点。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将拒不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拒不履行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拘留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边界
如果判决只是确认违法、没有给付内容,执行程序无从启动,只能另诉赔偿。若行政机关以财政无预算为由拖延,法院可采取公告、罚款等措施,但实际到位仍取决于配合。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