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不能。街道办既不是征收主体,也没有强制搬迁的权力。签收不等于同意,这张纸本身不产生强制执行力。
为什么是这个答案: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补偿决定也只能由它作出。街道办在征收里是协助角色,做入户调查、送达、协调,它发的限期腾房通知,找不到对应的授权条款。
关键区分:把三样东西分开——补偿决定、限期腾房通知、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真正能动房子的只有最后一样,而它必须先有补偿决定,再经过复议、诉讼期届满仍不搬迁,由政府申请法院执行。
判断点落在落款上:谁盖章、有没有告知复议和诉讼期限、有没有写「逾期将依法拆除」。盖街道办或征收办、又没写救济途径的,基本是施压文书。
收到这张纸,先别急着回应。
张薇律师提醒你:
一看落款和印章。盖街道办、盖征收办、盖县政府,法律地位完全不同,直接决定这份文书能不能被单独起诉。
二留送达痕迹。拍照连门框门牌一起拍;签收写「收到,内容有异议」,不写「同意搬迁」。只被口头通知的,当天补一份书面询问,要求出具正式文书。
三记住两条硬期限:复议六十日、诉讼六个月,都从知道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街道办并不在征收主体之列。
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自己不能动手。《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也明确,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没有授权的应当申请法院执行。
边界
房屋同时被认定违法建筑、已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走拆违程序,规则不同。已经作出补偿决定、复议和诉讼期均届满的,政府申请法院执行是合法路径,那时该争的是补偿决定本身。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