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公告发了三年还不下补偿决定,能告它不作为吗?

内容简介:可以。签约期限届满仍不作补偿决定,属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先申请履职,再起诉不作为。

征收方对达不成协议的情形,应当按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这是它的法定动作,不是可以一直拖下去的选择权。

要分清两件事:不作为和补偿太低。前者告的是没作决定,法院判的是限期作出;后者要等决定出来才能针对数额打,两条不能混在一个诉里。

判断点落在签约期限的截止日。公告写明的签约期一过,催告、作出决定就该往下走;拖了几年没有任何书面动作,就是典型的不作为。

先递一份履职申请。

商瑞超律师提醒你:

一,寄一份履职申请,写清房屋位置、项目名称、要求限期作出补偿决定,用快递并保留签收记录。

二,按现行规定,行政机关接到履职申请后两个月内不履行,就可以起诉;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起诉请求写「判令被告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不要写「判令支付补偿款」,后者法院一般不会替你把数额定下来。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多年征地补偿僵局,复议责令履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作出决定是义务,不是裁量。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边界

项目已依法终止、征收决定被撤销的,不存在继续作决定的义务。双方仍在协商、被征收人拒绝接收文书的,拖延的归责可能不同。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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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你的情况说清楚

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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