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不算数的可能性很大。行政文书要有作出机关、文号、印章和救济告知,缺了印章就连作出主体都无法确定,不能作为要求搬迁或者强制拆除的依据。
文书是行政行为的载体。没有印章,等于没有署名,法院在审查时首先要问这是谁作出的;主体不明,行为的效力就无从谈起。
要分清通知和决定。张贴一张告知性质的纸,与作出补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是两回事,后者有法定内容和程序要求,前者只是告知。
判断点落在文书形式要件上:抬头是不是具体机关、有没有编号、有没有盖章、有没有写清依据和期限、有没有告知复议诉讼。
先看那张纸的落款。
刘源源律师提醒你:
拍照时把整面墙、门牌、周边环境一起拍进去,同时保留原件,注意别在原件上写字。
书面要求对方提供正式文书和执法人员信息,通过邮寄方式提出并留凭证。常见坑是当场争执、撕毁文书,事后既没有原件也没有影像。
对方据此实施拆除的,及时报警并索取受案回执,随后提起确认违法之诉,期限六个月,从拆除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并加盖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印章。印章是文书生效的形式要件。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催告都不书面,强制执行更无从谈起。
边界
若文书虽未盖章,但有经办人签字、有机关抬头,且事后由该机关认可,法院可能认为形式瑕疵可以补正。若当事人已经按通知实际交房并领取补偿,事后主张文书无效的意义有限。若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拆除走的是拆违程序,还要单独审查拆违文书和公告。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