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调档案说年头太久找不到,这话站得住吗?

内容简介:多数时候站不住。档案管得好不好是机关内部的事,不能因为你调不到材料,就推定你的权利不存在。这等于把管理过失的成本转给了你。

常见的三种说法要分开:「没有这个信息」是检索后确实不存在;「不属于本机关掌握」是信息在别的部门;「年代久远无法查找」是含糊的拖延。三种答复的应对不一样。

要区分「原始档案灭失」和「信息不存在」:前者是曾经有过、后来丢了,可以要求说明灭失原因和补救途径;后者是从未形成或归档,那就要换一条举证路线。

判断点看答复形式:有没有书面答复、有没有写明检索范围和方式、有没有告知救济途径。三样缺一样,这份答复本身就有瑕疵。

别拿一句口头话就回头。

陈萍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坚持要书面答复,哪怕是「经检索未查到」。拿到书面件才能进复议或诉讼,口头说法在程序上等于零。

动作二:换材料补证。宅基地审批表、集体土地使用证、历年缴费凭证、户籍底册、航拍影像、邻居证言,可以形成替代证据链。

动作三:对「不存在」的答复,六十日内复议或六个月内起诉,请求撤销答复并责令重新答复。只要求「给我档案」容易被驳回。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档案缺失不影响补偿权利获支持

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拿不出档案,举证不能的后果由被告承担。

边界

如果申请的内容本身不属于政府信息,比如要求机关「说明当年为什么这么定」,那答复不提供是合法的。

档案因灾害、搬迁整体灭失,机关已说明并采取补救措施的,要求「必须拿出原件」不现实,这时要转向替代证据。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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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你的情况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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