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不是它说不存在就不存在,检索义务在机关一方。
不存在是法定答复类型之一,但作出这个答复要有检索过程支撑。
检索义务和告知义务是两件事:既要查过,也要说明查过哪里。
判断点在机关有没有提交检索记录、档案目录、移交清单。
第一轮先把检索过程要出来。
熊斌蓉律师提醒你:
收到答复先看有没有告知救济途径,没有告知的,起诉期限从知道之日起算,对你有利。
书面申请要求公开检索过程:检索的科室、系统、关键词、结果,形成第二轮证据。
属于其他机关制作的,要求其告知制作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而不是一句不存在。
起诉时把未履行合理检索义务作为独立理由,法院会重点审查这一项。
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但应当说明检索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被告主张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对其已尽合理检索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边界
信息确实从未制作,或者已依法销毁并有销毁记录的,答复不存在合法。申请内容属于咨询、需要另行汇总分析的,机关可以不作答复。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