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答复说「不存在」,该怎么争?

内容简介:不是它说不存在就不存在,检索义务在机关一方。

不存在是法定答复类型之一,但作出这个答复要有检索过程支撑。

检索义务和告知义务是两件事:既要查过,也要说明查过哪里。

判断点在机关有没有提交检索记录、档案目录、移交清单。

第一轮先把检索过程要出来。

熊斌蓉律师提醒你:

收到答复先看有没有告知救济途径,没有告知的,起诉期限从知道之日起算,对你有利。

书面申请要求公开检索过程:检索的科室、系统、关键词、结果,形成第二轮证据。

属于其他机关制作的,要求其告知制作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而不是一句不存在。

起诉时把未履行合理检索义务作为独立理由,法院会重点审查这一项。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征拆信息称国家秘密,答复被撤销

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但应当说明检索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被告主张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对其已尽合理检索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边界

信息确实从未制作,或者已依法销毁并有销毁记录的,答复不存在合法。申请内容属于咨询、需要另行汇总分析的,机关可以不作答复。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接着看这些

同类的问题、同类的案子、对应的条文,都能直接翻到。

把你的情况说清楚

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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