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强拆常见情形
Illegal Structure Demolition违法建设认定、限期拆除决定与强制拆除行为,重点审查主体职权、程序与「以拆违代征收」。
- 认定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职权、认定依据是否充分
- 限期拆除决定的作出程序、送达与催告
- 强制拆除的实施主体、实施时间与现场程序
- 历史遗留建筑的成因区分与处理口径
- 「以拆违代征收」情形的合法性审查
- 确认违法与行政赔偿的衔接
违法建设的认定、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行为是三个独立可诉的环节。多数案件的突破口不在「是不是违建」,而在认定主体、认定时点和程序是否走得完整。
拆违类案件里,「违建」这个结论本身也要求证据充分,认定权也不是谁都能行使。
违法建设认定、限期拆除决定与强制拆除行为,重点审查主体职权、程序与「以拆违代征收」。
同一类案件,争议往往落在同样的几处。先把这四处理清楚,再决定走哪条程序。
认定主体
乡镇政府与规划主管部门才有认定权,其他单位下结论属于超越职权。
认定时点
必须先认定、再决定、后拆除,拆完再补认定属于程序倒置。
程序环节
立案、调查、告知陈述申辩、限期拆除决定、催告、强制执行,一环不能少。
以拆违代征收
目的是推进征收而不是查处违建,这类案件可主张确认违法并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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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拍得清楚不等于能用。它只能证明某处房子被拆了,证明不了拆的是你家、发生在哪一天。全景带门牌、原图不压缩、当天报警记录,三样能对上才站得住。

不能。纪委监委管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不管补偿数额。但查出的问题能成为你主张权利的事实支撑。举报写「补偿太低」,多半转成信访件退回,要写事不写情绪。

告委托它的行政机关。受委托组织的行为,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担;拆除公司不是行政主体,单告它多半被驳回。关键证据是那份委托协议和现场指令,告错了就是白跑一年。

分两种情形。补偿争议本身不归公安管,报警要求「阻止拆迁」多半不予立案;但现场有人被限制人身自由、被殴打、财物被毁的,属于治安或刑事案件,应当出警处置。

法律要求由县级以上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没有责成文件、没有催告、没有强制执行决定和公告,拆了就是违法。城管是执行者,不是决定者,追问这一份文件往往就是突破口。

因为认定违建的核心事实是有没有规划许可、有没有按许可建,这些档案在规划主管部门手里。城管承接查处权靠的是地方职权划转文件,拿不出这份依据就认定,属于越权。

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归城管;规划区外非法占地、项目未批先建的,归自然资源局;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二〇一九年后归农业农村局。三套法、三个部门,找错了只会被一转了之。

不能单独当依据。自然资源所是县级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一般没有独立处罚权,它出的认定只是线索材料。拆房决定必须由有权机关按程序作出并送达本人。

执法队是乡镇政府的内设机构,通常不能以自己名义下决定。它能不能拆,取决于省级赋权清单有没有把这项处罚权交给乡镇政府,以及文书落款到底是谁,先查清单。

街道办是派出机关,本身没有强制拆除权。以自己名义组织拆除的,它就是被告;受区政府委托的,被告是委托机关。认定这一步,决定了起诉状写谁,别告错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