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自然资源所盖章的认定,能当拆房依据吗?

内容简介:不能。自然资源所是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除非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它不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或强制决定。它盖章的「认定」多属内部核查意见或线索移送材料。

拆房是重手段,链条要完整:谁有权认定、认定结论是什么、有没有告知和申辩、有没有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有没有送达、有没有等期限届满。缺一环,拆除就失去依据。

需要区分「土地违法」和「规划违法」。前者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后者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按区域分工查处。一份只有自然资源所章的文书,往往两头都不靠。

判断点落在文书的名称和落款:叫「核查情况说明」「责令改正告知书」还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盖的是所里的章还是局里的章,有没有告知复议诉讼途径。

看名称,看落款,看告知。

陈萍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把收到的所有纸张按时间排序拍照,留意有没有「仅作内部参考」「不作为执法依据」这类小字,这行字决定它的证明力。

动作二:书面要求作出机关明确该文书的性质和救济途径,答复本身可以成为后续复议、诉讼的对象。

动作三:在拆除决定送达前,主动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和房屋来源材料;很多案件的机会就在这一步。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自然资源所越权出具认定被否定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主体是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不能替代。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未经授权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边界

如果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明确授予自然资源所作出特定处罚的职权,它在授权范围内出具的文书就有效力。如果该文书只是处罚作出前的调查材料,不能单独起诉,要等最终决定作出后一并主张。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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