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来强拆,有没有政府的责成文件?

内容简介:先要一份文件:本级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的文件。拿不出来,强拆的合法性从根上就有问题。

《城乡规划法》把强制拆除设计成「政府责成、部门执行」。也就是说,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是一个机关,决定要不要动手拆的是政府,具体动手的是被责成的部门。三个环节,缺一环就断链。

还要分清决定和执行。责令限期拆除是行政决定,强制拆除是行政强制执行。后者必须经过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的,才能动。

现场先问一句:谁让你们来的。

邱娟律师提醒你:

强拆当天安排两个人分别拍:一路拍机械和人员,一路拍有没有出示文书、有没有张贴公告。画面里要有能辨认的时间地点标志。

事后同时向城管部门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公开三份材料:责成文件、强制执行决定书、催告书。三缺一,程序上就有话说。

确认违法之诉的起诉期限是六个月,从强拆之日起算。等赔偿谈完再起诉,往往已经过期。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强拆程序违法,确认违法并判赔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边界

如果房屋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为违建,且限期拆除决定已过起诉期限,强制拆除的实体基础就很难再撼动,能争的只剩程序和赔偿范围。拆除已经完成、现场没有留下任何影像的,举证难度会大幅上升,此时申请公开执法卷宗是主要途径。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排险拆除,程序要求另有规定。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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