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先看它以谁的名义动手。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法律没有赋予它独立的强制拆除权。以自己名义组织拆除,它就是适格被告;受委托实施,被告是委托机关。
难点是现场没有文书。来的人穿便装、车没标识、没人出示证件,事后谁也不承认。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结合拆除目的、现场指挥、后续安置由谁落实来推定主体。
要区分「决定」和「执行」。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是一个机关,组织现场拆除的可能是另一个,两者都可能成为被告。只告其中一个,容易在主体资格上被驳回。
判断点落在四样东西上:拆除通知的落款单位、现场负责人的所属单位、机械设备的调用方、拆除后土地的实际使用方。
先弄清是谁动的手。
马茜文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拆除当天全程录像,拍带队人员的证件、车辆号牌、机械标识,事后立即报警并索取接警记录,回执比出警更重要。
动作二:起诉时如果主体拿不准,可以把街道办和区政府一并列为被告,由法院在审理中确定,别因为选错一个而错过起诉期限。
动作三:确认违法之诉的起诉期限是六个月,从拆除行为发生之日起算;拖得越久取证越难。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实施强制拆除的必须是依法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这决定了起诉时写街道办还是写区政府。
边界
如果省级政府已通过赋权决定,将县级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街道办事处行使,它在赋权范围内执法就有独立依据,被告仍是街道办。如果拆除由村委会自行组织、街道办仅在场协调,主体认定会更复杂。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