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综合执法队上门拆房,它有这个权力吗?

内容简介:要看两件事:有没有赋权,以谁的名义。综合行政执法队一般是乡镇政府或街道办的内设机构,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名义作出处罚或强制决定。

赋权这一层常被忽略。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有这份决定和配套清单,才有相应职权。

要区分「执法队」和「乡镇政府」两个落款。文书盖执法队章,主体就不适格;盖乡镇政府章,才谈得上职权范围。同一个现场,两种章,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判断点有三个:省级赋权文件及清单里有没有这项职权,处罚或拆除决定书的落款单位,现场是否出示了执法证件和文书。

先看文书上盖的谁的章。

宋美娜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要求对方出示执法证件,记下姓名和编号;对未出示证件、未送达文书的拆除,当场录像并报警,把「无文书」固定下来。

动作二:收到文书后核对落款,执法队章的,在复议或起诉中直接主张主体不适格,这比争论房屋是不是违建更省力。

动作三:赋权清单属于政府主动公开范围,可书面申请公开;清单里没有的职权,乡镇政府行使即属超越职权。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综合执法队以自己名义处罚被撤销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应当定期组织评估。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职权属于乡镇政府,不属于其内设的执法队伍。

边界

如果执法队是经批准设立、并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部分地区通过地方性法规赋予了独立主体资格,需看当地立法。如果拆除由乡镇政府决定、执法队仅负责实施,被告应是乡镇政府。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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