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因为「是不是违建」这个结论,本质是对规划许可事实的判断:有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没有按许可证的规定建。许可档案在规划主管部门,不在执法队手里。
《城乡规划法》把查处主体写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后来很多地方搞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把这项职权划给城管,靠的是一份职权划转目录,不是法律直接授权。所以城管的认定权是有条件的。
要分清认定和处罚。认定是事实判断,处罚是法律后果。有的地方城管只承接了处罚权,没承接认定权,这种情形下它自己出具违建认定,程序上就有问题。
判断点落在认定书的三处:落款单位、引用的法条、以及「未取得规划许可」这一事实的证据来源。如果通篇没有规划部门的书面意见,也没有调取许可档案的记录,这份认定就悬空。
先看它凭什么说你违建。
何宁宁律师提醒你:
拿到认定书,先拍落款、引用条文和所附证据清单。三样都拍全,后面复议或诉讼才有靶子。
向本级政府申请公开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查处」是否在城管名下。目录里没有,认定主体就先输一局。
违建认定书本身通常不可诉,可诉的是限期拆除决定。起诉期限从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别盯着认定书算。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同一条把查处主体写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管承接这项职权,依据是地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的职权划转,须有目录和公告作支撑,不能仅凭内部分工就对外作出认定。
边界
房屋建成于《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前、当时并无规划许可要求的,不能用今天的许可标准倒推违法,这类情形要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渠道。房屋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且属村民建住宅的,处理规则又不一样。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