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施行日:2011年6月30日通过,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
-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能以「方案已定」为由拒收材料、拒绝约谈。
-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记录、复核,不是听完就算完。
-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听取意见要形成书面材料并归卷,作为后续决定的依据;卷宗里没有记录,等于没有听取。
- 申辩权是法定权利,不因当事人未聘请代理人、未提交书面材料而消灭,口头提出的同样要记录。
三、配套案例
不少拆除决定被撤销,原因不是事实认定错,而是当事人提交的产权材料、居住情况说明被整份跳过,决定书里对此一字未提。
可对照站内案例:违建限期拆除决定复议撤销、以拆违促拆迁。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书面申辩材料的收件签章或邮寄回执、约谈录音、提交材料的清单与页码。
- 要算的期限:在催告书载明的履行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提出仍应记录,但说服力下降。
- 要写的文书:《陈述申辩书》,按事实、理由、证据三段写,每项证据编号并注明证明目的。
五、边界
申辩权不等于否决权。机关听取意见后仍可作出决定,但决定书应当对申辩意见作出回应,不回应同样是瑕疵。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