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36条:收到催告能申辩吗?机关必须听取并复核

内容简介

催告书不是最后通牒,它同时是一张入场券。当事人在这个环节提出的异议,行政机关有义务听、有义务记、有义务复核,理由成立的还要采纳。跳过这一步直接动手,属于剥夺申辩权。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施行日:2011年6月30日通过,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

  •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能以「方案已定」为由拒收材料、拒绝约谈。
  •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记录、复核,不是听完就算完。
  •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听取意见要形成书面材料并归卷,作为后续决定的依据;卷宗里没有记录,等于没有听取。
  • 申辩权是法定权利,不因当事人未聘请代理人、未提交书面材料而消灭,口头提出的同样要记录。

三、配套案例

不少拆除决定被撤销,原因不是事实认定错,而是当事人提交的产权材料、居住情况说明被整份跳过,决定书里对此一字未提。

可对照站内案例:违建限期拆除决定复议撤销、以拆违促拆迁。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书面申辩材料的收件签章或邮寄回执、约谈录音、提交材料的清单与页码。
  • 要算的期限:在催告书载明的履行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提出仍应记录,但说服力下降。
  • 要写的文书:《陈述申辩书》,按事实、理由、证据三段写,每项证据编号并注明证明目的。

五、边界

申辩权不等于否决权。机关听取意见后仍可作出决定,但决定书应当对申辩意见作出回应,不回应同样是瑕疵。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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