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法院不要求原告拿出「谁下的命令」这种直接证据,而是用四条间接规则推定实施主体。
一是属地规则:房屋位于某征收项目范围内,推定由负责该项目的机关组织实施。
二是受益规则:谁的项目因此推进、谁的土地因此交付,谁就有动机,也就有推定的基础。
三是委托规则:现场施工队受谁委托,委托方要承担责任;委托关系说不清,由组织者承担。
四是举证规则:被告主张「不是我拆的」,需要拿出证据,光否认不够。
四条里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四条。
邱娟律师提醒你:
先查自家房屋在不在某个征收项目的范围内。去申请信息公开,要该地块的征收批准文件、补偿方案和拆除实施单位,答复本身就是证据。
现场一定要拍到机械编号、车身标识和工作人员证件。哪怕人走了,机器上的编号也能追到出租方或施工方。
起诉时把属地政府和具体实施单位一并列为被告,让法院去分责任,比只告一家、被驳回再重来要省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落实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这构成了属地推定的规范基础。
边界
推定不是万能。房屋不在任何征收项目范围内、周边也没有正在实施的工程,属地推定就失去了基础,这类案子会更难。
另一种情形是拆除主体为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属于村民自治范畴,行政行为属性存疑,可能要走民事路径,责任分配规则完全不同。
还有,起诉时被告列错会被驳回起诉,虽然可以重新起诉,但时间成本很高,所以第一次就要列准。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